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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前房产婚后租金属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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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前房产婚后租金属于孳息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要求

《婚姻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彼此选购住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评定给自己小孩的本人赠与,但父母确立表明赠与彼此的以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彼此选购房子出资的,其出资应确认为夫妇彼此的赠送,但父母确立表明赠送方的以外。该法律条文关键解决了父母为彼此选购住房出资的特性问题,正常情况下结婚前出资被视作自身宝宝的赠与,结婚后出资被视作夫妇彼此的赠与,但与此同时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这与《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要求精神实质一致,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财产,夫妻关系续存期内取得的资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另外要重视当事人的独特承诺。《婚姻法》第17条:夫妇在夫妻关系存活期内取得的下列资产,夫妇一共有;

(一)薪水、奖励金;

(二)生产制造、运营的盈利;

(三)专利权的盈利;

(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资产,但此方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要求的以外

(五)别的应归一同全部资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负伤的医疗费用、伤残人日常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在遗书或赠与合同书中明确只属于夫妻财产

(四)一方专用型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别的应归一方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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