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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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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全文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1章简述。为加强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标准化管理,维护保养本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规章》,制订本要求。

第2章婚姻登记处。各个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应当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本标准,用心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工作能力。

第3条婚姻登记行政机关为依法处理登记结婚之行政机关。

第4条婚姻登记机关实行以下每日任务:

1.申请办理登记结婚;

2.补领结婚登记手续。

3.被强迫的离婚被撤消;

4.创建和管理方法婚姻登记档案资料;

5.宣传策划婚姻法律、政策法规,提倡文明行为的结婚习俗。

第5条按行政部门地区区划婚姻登记所管。

县、不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民政单位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彼此或一方居民户口的国内住户婚姻登记工作中;

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本地(镇)国内住户登记结婚;

省部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或是其特定的民政主管部门,承担申请办理一方居民户口在其管辖区内的海外工作人员和中国香港、台湾、中国台湾住户及侨民的婚姻登记;

解决独特地区如经济发展经开区、高新科技经济开发区住户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由省部级人民政府民政单位明确提出建议,报平级人民政府决策;

现役军官在军队驻扎地结婚登记,参军前在居民户口所在城市结婚登记,或是另一方被告方在居民户口所在城市结婚登记;

不可违背以上要求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6条婚姻法全文中具备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之职责之县以上政府部门民政行政机关及乡(镇)政府部门,应依此方法要求设定婚姻登记处。

各省市、自治州、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州、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州、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州、直辖市民政主管部门,各省级城市民政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省级城市民政局,各省市、自治州、直辖市民政行政机关应对应调节婚姻登记系统软件的应用管理权限;

第7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机关及城镇人民政府开设的婚姻登记处,各自称之为:

xxx省(自治州、直辖市)民政公司办公室婚姻登记处;x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x县(市)民政办公室;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开设好几个婚姻登记组织的,理应在婚姻登记组织前冠于其所在位置的地名大全。

第8条婚姻登记处要于门口显眼处悬架婚姻登记证。规格型号规格不可以低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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