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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民政局查不到结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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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近期有许多人很困惑,因此我特地去整理了材料,今日大家就一起看看吧!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民政局查不到结婚档案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

第一条为标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维护保养婚姻生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实施细则》的要求。

婚姻登记档案就是指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在申请办理登记结婚、撤消婚姻生活、离婚登记、二婚备案等事宜时需生成的具备凭据功效的多种纪录。

第3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推行统一领导干部、分类管理,并接纳平级地区档案行政工作单位监管具体指导。

第4条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应实行以下档案工作中。

立即搜集、梳理、存档已经完成的婚姻登记原材料;

㈡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一致性、完整性;

(三)应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提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能力;

申请办理查册服务项目,出示婚姻登记纪录证实,告之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放置地址;

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转交办理手续。

第5条申请办理登记结婚(含再婚、补领登记结婚,相同)所形成的材料应归档储存。

㈡《婚姻登记申请报告》或《补领婚姻登记申请报告》;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户、澳门特区住户、台湾省住户、国外侨胞和老外递交的相关婚姻登记规章第五条要求的证明文件(包含翻泽原材料);

夫妇彼此的身份证证件(《婚姻登记规章》第五条要求的,相同)影印件;

第五一部分别的有关原材料。

第6条以下申请办理撤消婚姻生活之原材料,应归档。

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做出的消除夫妻关系的决策;

㈡《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正本;

公安部门提供的当事人被拐骗、绑票的证实,或是法院可以证实当事人被威逼完婚的裁决书;

当事人的身份证证件影印件五份;

(六)别的相关资料。

第7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应检附以下文档:

《离婚登记核查处理表》;

(二)《离婚登记申请报告》;

当事人的结婚证的影印件;

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团本;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自公布日就逐渐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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