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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局婚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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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再次发售婚姻登记证的历程中产生的说明功能的多种纪录。那麼接下来大家就一起看一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局婚姻档案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是标准婚姻登记文件管理方法,维护保养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文件法》和《婚姻登记规章》制订本方式。

第二条婚姻登记文件是婚姻登记行政机关解决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再次发售婚姻登记证的历程中产生的说明功能的多种纪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机构统一领导干部婚姻登记文件工作中,分类管理,接纳平级地区文件行政工作单位的监管和具体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应执行下列文件工作责任

(一)立即搜集、梳理、报备解决结婚登记材料

(二)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保证婚姻登记文件详细

(3)选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提升婚姻登记文件的存放水准

(四)申请办理文件查验服务项目,发售婚姻登记纪录证明文件,通告婚姻登记文件的存放地

(五)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文件的工作交接。

第五条结婚登记(包含二婚、再婚备案、相同)产生的下列材料应存档

(1)《婚姻登记审批申请办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格式》或《申请办理再次发售结婚登记声明书格式》

(3)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户、澳门特别行政区住户、台湾省住户、国外工作人员、侨民及老外递交的《婚姻登记规章》第五条要求的各种各样证实材料(包含翻译资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证件(从《婚姻登记规章》第五条要求,相同)影印件;

(5)别的有关原材料。

第六条撤销婚姻产生的下列材料应存档:

(一)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对撤消婚姻的决策;

(二)《撤消婚姻申请报告》;

(3)当事人结婚证书正本;

(四)公安部门发售的当事人被绑架、解救证明文件,或是法院发售的可以证实当事人被危害完婚的裁决书

(5)当事人身份证扫描件;

第七条离婚登记产生的下列材料应存档

(1)《离婚登记审核申请办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格式》;

(3)当事人结婚证书影印件;

(4)当事人离婚协议;

(5)当事人身份证扫描件;

第八条再次发售结婚登记证产生的下列材料应存档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审核处理表》;

(二)《婚姻登记证申请办理填补声明书格式》;

(3)婚姻登记文件存放单位发售的婚姻登记文件纪录证明文件或别的婚姻情况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身份证扫描件;

(五)当事人授权委托解决时递交的公证处公正的当事人身份证扫描件和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自己身份证扫描件

第九条婚姻登记文件按本年度-婚姻登记特性归类。结婚登记的特性分成结婚登记类、撤销完婚类、离婚登记类和再次发售结婚登记证类4种。

法院公布婚姻失效或撤消婚姻的裁决书的影印件进到撤消婚姻类文件。

婚姻失效或撤销婚姻的,理应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文件的《婚姻登记核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写明状况和相对应撤销婚姻类文件的文件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材料的立案侦查应遵循下列标准和方式

(1)婚姻登记原材料按本年度报备。

(二)一对当事人结婚登记材料一卷。

(3)卷内原材料各自按本方式第五、六、七、八条要求排列顺序。

(4)用有益于档案保管和运用的方式 固定不动档案资料。

(5)按本方式第九条的要求归类案件材料,按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长排列顺序。

(6)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空白盖紧文件章,填好相关内容。报备章设定全宗号、本年度、房间内、馆号和页码等新项目。

全宗号:档案室为档案资料企业编写的编码。

本年度:案件材料的归属本年度。

室序号:案件材料排序的次序序号,每一年各种别从1逐渐表明。

馆序号:文件交货时按入场规定编写。

页码:卷内原材料中有文案的页码。

(7)按屋子序号次序将结婚登记文件放进文件箱,填好文件箱封面图、箱脊和备考表的新项目。

档案夹封面图应标明全宗名字和婚姻登记处名称。

文件箱脊设定全宗号、本年度、婚姻登记特性、开始和结束号、箱号等新项目。在其中,开始和结束卷号填好箱里最开始的卷号和最终的卷号,正中间用-号联接的箱号是文件箱的顺序排列号,文件交货时按入场规定编写。

提前准备表放到小箱子里,表明小箱子文件的情况,填好梳理人、查验人和日期。

(8)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按类型制做婚姻登记文件文件目录。

(九)每一年婚姻登记文件文件目录加封面图后装订,一式三份,制作目录序号。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材料报备规定:

(一)当初结婚登记材料应在第二年3月31日前进行立卷报备

(二)备案的婚姻登记原材料一定齐备,文件卷标准、齐整,影印件一律应用A4尺寸的打印纸,影印件和相片务必清楚

(3)报备印鉴章、文件箱封面图、箱脊、备注名称表等新项目,用蓝黑墨或碳墨笔填好的结婚登记文件文件目录务必彩印的备注名称表和文件文件目录都应用A4尺寸的纸。

第十二条用电脑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所生成的档案资料,应与纸版档案资料一起报备,备案规定参考《电子档案备案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文件的存放期是一百年。针对有不断储存意义的,可以增加保质期至永久性。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文件应按下列要求交货

(1)县市级(含)以上地点市人民政府民政产生的婚姻登记文件,理应在本单位文件部门存放一定时间后交到平级我国文件馆,实际交货时长由彼此商议。

(二)具备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职责的乡(镇)市人民政府产生的结婚登记文件理应交到乡(镇)文件单位,实际工作交接时长理应从乡(镇)的要求。

乡(镇)市人民政府应将一年的婚姻登记文件文件目录影印件递交给上级领导市人民政府民政。

(三)被撤消或合拼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文件应按前二项要求立即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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